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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井盖致行人受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返回列表 来源:弘盾保安 浏览:476 发布日期:2024/5/8【

2023年11月,杨某发现有人盗窃道路上的窨井盖,于是产生了盗窃井盖卖钱的想法。杨某找到老乡陈某商量此事,陈某也觉得这是个发财的捷径。两人于是购买了一辆踏板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由于摩托车每次只能载一块窨井盖,在盗窃了3次后,两人觉得这样的效率太慢了,于是,陈某又购买了一辆二手奥拓车作为工具。他们将每次偷来的井盖全部当做废铁卖给废品回收站,获赃款4000元。

2014年4月20日晚,当杨某和陈某再次驾驶奥拓轿车盗窃了两块窨井盖准备离开时,被巡逻的保安员发现。两人开车强行撞断门口栏杆逃走,途中奥拓轿车抛锚,二人弃车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调查,曾经有多名行人因窨井盖被盗掉入下水道摔伤。请问偷井盖致使行人受伤构成犯罪吗??

分析:

杨某和陈某窃取路面窨井盖的行为属于盗窃,但由于窨井盖多铺设于路面,盖下通常是一个空坑。窨井盖被窃走后,等于在路面上形成一个陷阱,途经此处的行人不小心即会掉入坑中,轻则受伤,重则有生命危险。因此,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实际上给不特定的公众带来某种安全隐患,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如果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键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机关对窨井盖盗窃案件定罪量刑处罚各地不一,归纳起来有三种罪名:盗窃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其中破坏交通设施罪要求有危害后果发生,比如偷盗窨井盖后确实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后果。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有危害后果发生,只要窨井盖被偷了,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就可以定罪。盗窃窨井盖跟放火、爆炸、投毒等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比,危险性相对较轻。一般来说,一个窨井盖的丢失只会给某辆车或某个行人造成危害,不太可能一下子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大伤亡的后果。因此还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偷井盖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跟所偷窨井盖的位置、地点有关。如果是在公共要道上,或者是在居民小区、胡同、里巷等道路上,行为人盗窃了窨井盖后,使公众群体处于危险状态,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就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果偷盗的窨井盖在比较偏僻的地方,而且窨井盖比较小,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的结果,就不能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朝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二)本罪在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狙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四)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