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提升保安服务业发展层次
我国保安服务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加强保安服务行业立法的条件在某种程度上业已具备。尽早完成保安服务行业立法,以完善的法律明确保安服务行业的所有相关事宜,规范行业管理,促进保安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依法明确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的关系
当前,绝大多数的保安服务公司都是公安机关组建的,其主要高层领导是公安机关任命的现役公安干警,大多都在公安机关内部作为行政序列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领导的任免权在其上级,这样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不便于公司的管理,多数事情是上级公安机关说了算,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多,干多干少区别不大,无法激发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外,由于保安服务公司是由公安机关所组建的,虽然名义上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一直没有脱钩,许多保安服务公司从成立时的资金筹集到保安设备的购买,以及办公地点的选择,都是由公安机关出钱出物,其大部分收益也直接交由公安机关管理,保安服务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其主管机关,即公安机关的创收单位,造成事实上的政企不分,企业经营的范围也受到制约。
另外,保安服务业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辅助力量,其主要表现形式的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是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公安机关对自己所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无法实现真正的监管,对保安服务业真正走向市场化经营产生了制约。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导致保安服务业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轨道健康发展,而使之处于进退两难的彷徨尴尬境地。同时,部分公安机关为确保所下属的保安服务公司能够有所收益,而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垄断经营,使得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业务无法走上市场竞争的轨道,致使保安服务业综合竞争力不强,导致整个行业发展缓慢。
因此,应该改变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当前这种名义上是管理与被管理,而实质上却是近乎一体的关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二者的关系,将其关系确定为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使其在实质上真正脱钩,使得保安服务业公司在公司运营、业务开展等各方面依法自主运作,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单位。
依法规范行业管理,走法制化发展道路
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紧迫任务。完善保安法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是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现实的中国保安服务业的立法很落后,虽有几个法规性文件,但有其局限性,严重影响着保安服务业的正常发展。保安行业属于服务性行业,保安服务业自从产生以后,我们国家一直没有行业立法,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也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另外,保安服务公司运行同样缺乏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不规范,法律观念不强,现在保安服务公司以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要作为吸引客户的条件,因此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的事情经常发生。
二是人员招收管理石规范,不少保安公司以招人满足岗位需求为目的,人员素质不能保证。
三是教育培训机制严重不足,有些公司的保安招收之后不进行普法和业务素质教育,直接上岗,因此很多保安员在对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没有正确的认识。
四是许多物业公司、调查公司等纷纷私自进行保安服务活动,致使保安服务市场鱼目混珠,非常混乱。
另外,由于目前的保安服务公司都由公安机关开办,保安服务企业之间相互杀价,缩小了利润空间,再加之保安服务企业与各类自办保安、物业保安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在人员培训、服务的规范化、着装的统一化、服务价格等方面不能统一,造成混乱,自办保安出了问题,别人也说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影响了正规保安的形象。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保安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通过保安服务业行业立法,明确保安从业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将允许多种经济形式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存在,同时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其中包括保安服务业企业、自建保安单位和保安服务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将更全面高效,对保安服务业行业的管理将更加规范。
比如,对申请保安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严格遵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明确保安服务企业申请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等等。通过这样的规定,即将包括自建保安单位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保安从业单位,从申请设立到开展业务经营都纳入到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之内,进一步加强统一监管。届时,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保安服务范围将是更大更广。
加强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当前,保安服务业社会地位不高,综合评价偏低的一个比较突出的原因就是保安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差,学历普遍低、执业能力差、职业道德缺失等。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与保安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有直接的关系。现阶段,很多的保安服务公司对所招募从业人员只是进行少则三五天,多则半个月短期的岗前培训,即开始上岗执勤。这么短时间的简单培训根本无法达到实践工作的要求,更谈不上培养保安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因而导致保安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高,服务能力不强,服务意识较差的严重后果,直接影响了整个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形象,制约了保安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国家保安员职业标准》已经颁布,把保安从业人员划分为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并严格规定了各个级别的保安从业人员的条件、资格和培训要求,但是,遗憾的是该《标准》并没有在垒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得到落实。
应该以法律的强制形式来保障《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布实施,严格按照该《标准》的要求开展保安从业人员的各个等级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以此来提高保安服务质量,推动保安服务业德康、快速发展。
加强行业立法,依法管理,重在落实
一个行业从无到有,从产生到发展,需要漫长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问题是很正常的。保安服务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行业法规缺失,无法统一管理,包括从业人员职责的统一、权利义务的统一、招录用条件标准的统一、培训管理的统一等等。如何能够改变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做到全方位的统一管理,就要通过加强行业立法、完善立法工作,以法规手段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
不过,进行行业立法,制定了行业相关规章制度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了,做到了有法可依,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就是要将行业规章制度真正地落实,切实依据相关规定米加强管理、规范活动。近年来相关管理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管理指导文件,诸如2006年由公安部颁布并实施的《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挂》,《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御》,2006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于2007年1月1日实施。通过颁布这些管理指导文件的活动,相关部门完善保安服务业管理、发展保安服务事业的决心和信心是显而易见的,究竟如何还有待证明。
尽快出台保安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是尤为重要的是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的落刊实处,真正起到对保安服务业运营规范管理的效用。
总之,为将保安服务业推向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更高点,必须加快行业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手段规范保安服务行业,遏制保安服务市场普遍存在的无序混乱状态,将保安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行业定位,业务开展、员工招录与培训等所有内容都纳入到行业法规的监管之内,并真正落实,从上到下形成统一、规范、顺畅的管理、发展体制。
通过行业立法,规范行业管理。逐步提高保安服务质量,扭转保安服务业社会形象,提升保安服务业的层次,实现保安服务业的实质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