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保安公司改制应坚持的三个原则
自《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国家法规颁发实施以来,“国有保安公司改制”这一话题越来越多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越来越多地被各地公安机关、国有保安公司提上议事日程。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国有保安公司的路子到底该怎么走?改制的模式和途径有哪些?各级领导和业内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并提出了诸多改制的思路和实现途径。目前国内有一些国有保安公司,如原山东曲阜保安服务公司、福州晋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等单位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以不同形式推进和实现着国有保安公司的改制工作。改制,是为了使保安服务业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制,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保安服务业社会价值的实现和自身的科学发展。笔者认为,国有保安公司的改制不可一蹴而就,也不可搞“一刀切”,必须符合国情,必须与本地区、本企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紧密结合,要在确保保安企业正确发展方向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改制工作。但无论怎么改,以什么样的模式和途径来实现,都应当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应当坚持公安监管不能动摇
保安企业虽然是企业属性,但却是特殊企业,这主要表现在它的社会功能上,即从事的是协助公安机关直接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产业。保安服务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保安队伍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一支重要治安社会力量和辅助警察力量,保安工作也已经成为公安工作的一部分,而保安工作的改革发展实际上是中国警务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条例》精神,公安机关应由直接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变为全面监管保安服务活动。公安机关在保安服务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2012年9月,周永康同志在与第三届全国先进保安服务公司先进保安员代表座谈时强调,“要积极探索一条社会责任为先的中国特色保安事业发展路子,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为我国保安服务业的改革发展明确了方向。中国保安协会会长罗锋同志在谈及国有保安企业改制的问题时,也明确提出要做到“五个不改变”,其中第一个就是要坚持公安机关全面监管不改变。
应当坚持法人治理趋于完善
在坚持公安有效监管不动摇这一根本原则的前提下,国有保安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势必将逐步实现公安机关和保安企业“管办分离”。这就意味着,保安企业要强化市场主体地位,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而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应当成为国有保安公司改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人制度是最核心内容之一。客观来讲,我国的国有保安公司长期以来在公安机关的庇护下,对公安机关依赖性较强,缺乏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的意识和能力,缺乏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了这些国有保安公司普遍存在的短板和软肋。因此,不断完善国有保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自身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将成为国有保安公司改制的一大重点和难点。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要把握法定原则、职责明确原则、协调运转原则和有效制衡原则。
应当坚持市场运作深入推进
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保安市场将逐步放开,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保安企业垄断经营的格局将一去不返,保安市场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保安公司一定要抓住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深入推进国有保安公司改制这一有利契机,主动迎接市场挑战,尽快熟悉市场法则,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素质和保安服务质量,打造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希望公安机关要强化保安市场监管,保安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要引导越来越多的保安从业单位良性竞争,尤其是在当前保安服务普遍处于低端水平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遏止压价竞争。只有这样,广大保安服务企业才能逐步走出招人难、留人难、素质低、收费低、待遇低的恶性循环怪圈,整个行业才能健康持续发展。否则,对于用工成本较高的同有保安公司而言,推进改制工作将会难上加难。
改制,也许会有阵痛,但是却势在必行。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国有保安公司一定能够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一定能够在服务客户单位、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公安中心工作的的过程中彰显更多的价值,发挥更大的作用,一定能够在不远的未来抒写新的辉煌。
通讯员:李亚峰